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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出台“史上最严党纪”
 
中国新闻周刊  2015.11.09  韩永

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图/ 新华

  10月21日,酝酿一年有余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条例》)修订版出炉。因其拓宽了适用对象的范围,并增加了一些约束力度空前的条款,该《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党纪”。

  《条例》的核心变化,体现在一“增”一“减”上:增的是自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经验,减的则是与法律重合的部分内容。前者让近几年的反腐现实被纳入党纪的考量,后者则让党纪成为更加单纯的党纪。

  《条例》公布后,在官民中间均引发了巨大的关注。其“最严”的特点,在招来如潮好评的同时,也引发了对其解释空间太大的担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从执行的角度考虑,在《条例》出台后,应该由相关部门出台一个相应的解释,以免其在执行的过程中偏离了原意。

  让党纪回归党纪

  《条例》最大的一部分修订,是将其原来与法律重合的条款删除,共有79条。

  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到四类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侵犯公民权利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除此之外,2003年版《条例》的体例也基本参照《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总则讲原则性的规定,分则讲对不同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罚。在10种违纪分类中,少数是按照党纪来分,比如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而多数则是按照刑法中犯罪行为的类型划分。修订后的《条例》将违纪种类缩减为6种,遵循了党纪的分类原则。

  据了解,2003年版《条例》纪法合一的背景,除了法治观念的因素外,还有当时对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顾虑。修订后的《条例》专门辟出条款,分五种情况讲述党纪如何与法律衔接,从技术上解除了这种顾虑。

  纪法不分的后果,是让《条例》处于一种两面尴尬的处境:若对违纪的党员适用这些法律条款,就会以纪代法,纪检部门越权;若不适用这些条款,它们就成为“僵尸条款”。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从实践中看,这些条款的使用率不高,有些条文几乎闲置。

  2003年版《条例》应该剥离的另外一块内容,是政纪部分。修订前的《条例》,曾有部分条款的适用范围突破了中共党员和党组织。比如2003年版《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此处的适用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已经突破了党纪应该适用的范围,其中的“非中共党员”,适用的应该是政纪而不是党纪。

  在今年6月份发表在《学习时报》上的文章中,马怀德说,2003年《条例》制定的背景,是当时的惩戒类规范不甚健全。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分别在2007和2012年颁布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政纪处分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再将以上两类主体都作为《处分条例》的适用对象就没有必要了”。修订后的《条例》,适用对象专注于党员和党组织,不再适用于上述两类主体。

  反腐成果的延伸

  相对于删减的部分,《条例》增加的部分更加引人关注,其中部分增加的条款还引发了一些争议。

  此次“最严党纪”出台的一个背景,是中共中央对党所面临的严峻现实的判断。10月23日,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刊文,阐述了这一判断。他说,在新形势下,中共面临着长期、复杂、严峻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和外部环境考验,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中共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显: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

  “对党最大的威胁莫过于此。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而从严治党并非始于这次《条例》的修订,自中共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一直是治党的主旋律。《条例》的修订要做的,就是将十八大以来的这些治党成果,上升为党内规范,即《条例》的修订要“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王岐山说:“全面从严治党,首先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的题,成效有口皆碑,必须驰而不息、坚持巩固深化。”

  在上述精神指导下,《条例》新增加的条款包含了对以下行为的约束: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不执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违反政治规矩;搞权色交易或者钱色交易;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以及生活奢靡,贪图享乐等。

  很多新增条款的背后,都能看到十八大以来反腐成果的影子。比如在“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方面,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曾“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曾“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在对抗组织审查方面,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串供,转移、藏匿赃款赃物;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在得知组织对其有关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后,与其妻及部分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也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在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方面,除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有此行为外,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令计划也曾违法违纪获取党和国家大量核心机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曾泄露审判秘密。

  在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方面,十八大以来,在反腐中陆续出现了“石油帮”“秘书帮”和“山西帮”等,基本上每一个“大老虎”背后都有一个“圈子”。有些腐败涉及面之广,让王岐山直呼“触目惊心”。其中湖南衡阳的破坏选举案,409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广东茂名窝案,涉嫌行贿买官人员159人;而山西的窝案,让该省的很多职位至今尚未完成补缺。

  一位受访专家表示,在“最严党纪”的后面,是中央在反腐中发现的严峻现实。“这些现实可能包括:个别地方大员对中央的决定置若罔闻,政治规矩不断被突破,政治上的团团伙伙、山头主义很严重,致使中央的权威受到影响。”

(资料图片)宣誓入党仪式。此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大的一部分修订,主要涉及到四类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失职渎职、侵犯公民权利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图/新华

  十八大后,习近平在不同场合表示,党的干部来自五湖四海,不能借着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场合,搞小圈子、拉帮结派、称兄道弟,“宗派主义必须处理,山头主义必须铲除。”

  上述受访专家表示,上述有些行为之间,可能还有一些内在的逻辑关系:拉帮结派、搞山头主义的官员,会有意识地维护自己的势力范围,因而更容易妄议并怠于执行对自己不利的中央大政方针,在被调查时也更容易结成攻守同盟,对抗调查。

  “有关规定”有待解释

  修订后的《条例》除了更为严格外,另一个引人关注的特点,是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以至于在部分业内人士中引发了该《条例》在执行过程中能否被准确适用的担忧。

  比如“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规定,任建明说,这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条文,关键是看怎么来界定“妄议”。如果对适用的人群有特指,并且对行为有严格的限定,就会实现精准打击,而如果适用的范围很宽泛,可能就会影响自由讨论的空间。

  还有对老乡会、同学会和战友会的规定。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任建明说,现在老乡会、校友会、同学会有很多,《条例》的本意应该不在禁止参加这些组织,关键在于其中的两个限定语“违反有关规定”和“情节严重的”,就需要把这两个限定语解释清楚。

  而如果解释得太宽,又会带来执法力量吃紧的问题。“在最多的时候,我们一年能处理二三十万人,如果一下子增加很多,纪检干部要多少人?这是个现实的问题。”

  党纪变得严格,加之适用的范围从之前的党员干部群体扩大至全体党员,还可能要警惕一个注意力分散的问题。之前由于执法力量有限,通常的做法是“抓大放小”,现在如果“大小通吃”,可能就会分散对“大贪”的注意力,以儆效尤的效果就可能受到影响。

  修订后的《条例》公开后,中纪委副书记张军曾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虽然《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体党员,但还是要“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

  由于缺少相应的解释,很多人对《条例》中个别条款的理解处于猜测的阶段。比如《规定》第88条规定了5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其中第三种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这被很多人理解为禁止党员炒股。

  为此,《人民日报》专门刊文指出,这一条也有一个“违反有关规定”的限定语。“有关规定”指的是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

  《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还有很多,仅靠媒体对部分条款的解释尚不够,需有关部门作出具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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