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要政策 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 责任编辑:孙文涛
 
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或停征
 
经济日报  2017.03.2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通知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此次,两部门通知明确,取消或停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包括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取消或停征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兴奋剂检测费、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等。

  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通知明确,各省份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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